(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和审核,负责分局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保卫以及分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全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编制国土资源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成果项目的鉴定和推广;组织对国土资源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开发,利用和推广;制订并实施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计划,编制并落实年度预算指标,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区级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区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全区国土资源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承担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编制全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工作规范、技术标准,指导全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承办区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和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办区级国土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汇总和管理国土资源信息;承办全区国土资源的对外信息发布.
(二)法规监察科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监督检查国上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实施开展全区国土资源的行政执法;制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土地权属纠纷查处;开展全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和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三)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
制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政策性规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农地转用报批,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土地(使)用方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承办与农转用或征用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供地方案的审核。
(四)土地储备中心
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入股、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审;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实施镇(街道)、村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承担各类建设用地的报批、审核工作。承担供地方案的审核。
(五)规划与地籍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椒江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编制椒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地转用规划审核。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全区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区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
(六)矿产资源管理科
负责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重要采矿权属争议、纠纷;负责全区矿产督察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认定评审结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年检和储量审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规划、计划;管理地质勘查活动,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与地质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负责地质灾害治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监督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与信息服务。